首先,以夫妻分开后另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夫妻两人分开后,因感情问题而较少接触,甚至对涉及到双方的事情有抵触心理,因此经常会出现另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从而导致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后,还需承担另一方应尽的抚养义务,造成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经济负担加重。若判决离婚时,以最后一次起诉时间来确定抚养费,一方面会导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消极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加重了已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的抚养义务,对直接抚养一方不利。
其次,以夫妻分开后另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精神。不管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的伦理道德角度看,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而不会因为父或母未与子女在一起生活而免除。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有两处,一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一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