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居5年的女子李某分手后,蒲某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分手之前,两人已育有一个孩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9月28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驳回蒲某要求女方返还1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育有一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共同、长久、稳定生活的目的已经实现,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此种情况下,如果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而言则明显有失公平。
案例
同居5年育有一子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
蒲某是四川广安人,2015年8月左右,蒲某与小自己两岁的李某相识恋爱。后因李某怀孕,双方家庭便商量结婚事宜,并按本地风俗指定了李某的幺妈作为媒人。之后,蒲某与媒人等人到李某家中支付了10万元现金。
2016年3月左右,蒲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宴席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不过,蒲某与李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下半年,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分手。
事后,蒲某将李某及李某父母起诉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
蒲某诉称,当初家里系借款给付彩礼,家里无稳定收入,除了八旬老人需赡养,还有患病弟弟需治疗,自己虽多次要求返还彩礼,被告均拒绝返还。对方要求原告支付高额彩礼,却至今不愿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属于骗婚。
判决
双方构建长期稳定家庭关系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有失公平,驳回!
法庭上,李某辩称自己当初怀孕后,蒲某及其家人到家里要求结婚生育孩子并补偿10万元,这10万元不属于彩礼,不应退还。李某说,自己与蒲某同居生活至2020年左右才分开,并不存在蒲某所说的骗婚。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在庭审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自述2018年在外与其他女孩有不正当关系,李某才不愿与原告办理结婚证。
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也称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是中国几千年来婚嫁习俗的延续。本案原告在双方办理婚宴前,与媒人等人一同到被告家给付了10万元现金,从给付时间、地点、给付人、给付方式等来看,符合本地彩礼给付习俗,该10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被告方未举证证实该10万元系补偿款,故对被告方辩称该10万元系补偿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10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以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那么对彩礼是否返还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实现的结果来予以确定,则符合公平原则。如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则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既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李某从办理结婚宴席到2020年下半年二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育有一子,形式上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共同、长久、稳定生活的目的已经实现,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此种情况下,如果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而言则明显失公平。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给付的彩礼系向他人借款,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法院结合本案彩礼给付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育有子女、生活开支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原告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