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费某与秦某结婚,秦某是一家国外航空公司的空姐,秦某意识到进口婴儿奶粉和母婴用品在国内很受青睐,便在网上实名注册了一家网店,并成为网上的知名商铺。后费某离开单位,专职经营网店,秦某则继续做空姐的工作。但因双方均忙于事业,导致感情不和,最后协议离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网店库存商品价值100万元,双方各得一半,秦某将该网店转让给费某;同时,将网店的密码等无偿提供给费某使用,费某则支付秦某50万元。而离婚后秦某却将网店的密码等作了修改,使费某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费某要求秦某返还上述款项、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店实名变更为自己。请问,费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方面:第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第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在网店绑定的账户中;第三是网店本身和绑定的即时通讯工具。网店是依托于网络存在并根据合同建立起来的网络空间,基本法律属性应定位于合同之债,因此网店的运行和处分都必须在网络的环境中进行,即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网络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制。实名经营限制是将网店本身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因此,如果网店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离婚、继承等,就有可能需要店铺易主,这和网站所禁止的转让行为属于不同性质,不至于影响到网站设定的交易环境。在不违反网站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应当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费某专职经营网店,并就网店的使用支付了费用,因此,费某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