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金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65万元,余款向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后金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继续偿还贷款。几年后,双方因发生矛盾,邓某要求与金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请问,所有权不完整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律师解答:
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在进行产权登记的同时,必然会被设定他项权,而他项权的存在,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是一种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对夫妻共同占有、使用的,但不具有所有权或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在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宜当作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